权威解读来了!事关合肥最新医保政策
发布时间:
2025-02-20
一直以来,每个人的生活都与医保息息相关,在疾病风险到来之际,它的作用就显而易见。
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以来,合肥市医疗保障局紧紧围绕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认真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提升服务水平,深受群众好评。
为了让广大群众更直观、更便捷地了解医保政策,6月23日,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立贤,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和待遇保障处处长顾炳志做客合肥在线的访谈间,介绍医保局如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大病保险】
起付线为1.5万元,不设封顶线
最新修订后的《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医保政策不仅提高了门诊待遇,还取消了大病保险限额。
徐立贤向网民介绍,新的医保政策中最大的变化是大额普通门诊待遇提高,在原医保政策中,大额普通门诊单次达到300 元且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00元/人。新的细则实施后,单次达到2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500元的,按照超过部分分别按60%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2000元/人。“政策调整后,患者的大额普通门诊达到标准后,将可以报销更多费用。”
城乡居民医保哪些人可以参保呢?顾炳志介绍说,本市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主要包括四类人群: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其未成年子女;各类在校学生;随在本市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记者了解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贫困人口在省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为0.7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起付线以上(不含本数)5 万元以下(含本数)报销60%、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报销70%、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报销75%、20 万元以上报销85%。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需要提醒的是,合肥市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的9月至12月,不能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的新生儿,可在出生3个月内,在街道(乡镇)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当年的居民医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2019年,全市城乡居民参保率进一步提高,其中线上参保率达到67%。
【异地就医】
手续大大简化,线上备案“不用跑腿”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老百姓对异地就医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合肥市医保局重新制定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据悉,申请异地就医包括四类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如今办理异地就医越来越便捷,真正实现了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徐立贤介绍,目前,合肥市异地就医备案业务已开通网上、电话(传真)、窗口办理等办理方式,参保人可任选一种方式进行办理。可以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医疗保障网、合肥医保公众号申请,也可以直接前往参保地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备案手续。
异地就医备案需要多久?顾炳志介绍,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备案的,应将备案材料拍照上传并填写相关信息,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办理结果;在经办机构现场备案的,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办结。
值得注意的是,异地转诊备案应当在异地就医前办理,特殊情况可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异地转诊备案当次有效,恶性肿瘤放化疗等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治疗的疾病,异地转诊备案一年内有效。
另悉,城乡居民医保省外就医起付线按照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为6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为50%。
【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金不超8万
新版《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需要,减轻困难群众负担、缓解因病致困,发挥救助托底作用。
在一般医疗救助方面,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费用除外),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理部分按照三种标准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5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在重特大疾病救助方面,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经各种保险和一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理费用仍然过高的,按照下列标准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其中,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2万元以上6万元(含)以下、6万元以上12万元(含)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40%、50%、60%、70%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2万元以上6万元(含)以下、6万元以上12万元(含)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50%、60%、70%比例救助。
在普通门诊救助方面,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人。
据了解,医疗救助对象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家庭财产或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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